湖北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2799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元,按40%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