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3479号
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