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2792号
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解放大道西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彭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3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仙桃市安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礼成,该公司副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仙桃市安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湖北鼎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