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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因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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