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申6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母亲),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父亲),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4月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