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3005号
原告: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鹏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鹏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科达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达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