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4364号
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镇洲湾管理区基美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31。
被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34。
第三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合同相对方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而非***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54.29元,减半收取计2377.1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