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5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59100U,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桐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尤祖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朱红,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2022年3月1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琼A×××××、琼A×××××号车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何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培英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