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81民初1292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龙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河西新区欣锦苑2单元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启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