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39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梓潼县金域府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南段376号金域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911RG77。
法定代表人:谭开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MYJ98。
法定代表人:范多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德刚,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梓潼县金域府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赵德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赵德刚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赵德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赵德刚的起诉。
审判员 白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鸿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