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25民初1665号
原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东段155号。
法定代表人:范多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洲际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洲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洲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梓劳人仲案(2021)31号仲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原、被告之间并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只是金域府壹号房地产工地下属班组一个木工,并不接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不是由原告支付,为此,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原告对被告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梓潼金域府壹号项目的承建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告将支模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李正熊,后因支模工程需要人工,李正熊找到被告***后让其在工程上进行支模。2019年7月1日,原告的项目部与被告签订《梓潼金域府壹号劳动用工简易劳动合同》(以下简称简易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原告项目部对被告进入工地实名登记、告知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及为被告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及设施并办理工伤保险等内容,未约定劳动报酬及用工性质。另查明,被告的劳动报酬是与李正熊进行约定并由其进行发放,原告从未支付过被告任何劳动报酬,被告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固定,被告的考勤由李正熊负责,被告未在原告处报销过任何费用、未参与过原告的员工会议、年会及团建。被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由案外人李正熊支付。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向梓潼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21年5月24日,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梓劳人仲案(202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该仲裁裁定书,于2021年6月1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明
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签订过简易劳动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及被告工作实际来看,原告对被告的工作量、上下班时间及休假均不作安排,没有纪律要求,不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且被告的劳动报酬亦不是从原告处获得,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地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佳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