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980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MYJ98。
法定代表人:范多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范 鸿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