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33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铭富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平政村平政一巷10号2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K49U7P。
法定代表人:羊铭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MYJ98。
法定代表人:范多聪。
申请人四川铭富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查询。2021年8月23日,经书面确认查询结果后,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035××××0156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账号5105××××0466_1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226××××8845、2226××××0411、2226××××8332中的存款、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362-0001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1502××××0109-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4766、2308××××0507、2308××××2864、2308××××4232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所冻结存款总额以400000元为限。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愿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725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确认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存款总额以400000元为限。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获本院准许,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035××××0156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账号5105××××0466_1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226××××8845、2226××××0411、2226××××8332中的存款、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362-0001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1502××××0109-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4766、2308××××0507、2308××××2864、2308××××4232中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33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铭富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平政村平政一巷10号2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K49U7P。
法定代表人:羊铭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MYJ98。
法定代表人:范多聪。
申请人四川铭富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查询。2021年8月23日,经书面确认查询结果后,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035××××0156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账号5105××××0466_1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226××××8845、2226××××0411、2226××××8332中的存款、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362-0001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1502××××0109-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4766、2308××××0507、2308××××2864、2308××××4232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所冻结存款总额以400000元为限。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愿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725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确认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存款总额以400000元为限。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获本院准许,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洲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035××××0156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账号5105××××0466_1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账号2226××××8845、2226××××0411、2226××××8332中的存款、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362-0001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1502××××0109-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4766、2308××××0507、2308××××2864、2308××××4232中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