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2民初991号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方茂商业中心3幢8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2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杭州Yemo动漫节安保安检设备人员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杭州Yemo动漫节”活动提供安保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82800元服务费用,合同还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安保服务,并向被告提供了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安保服务费用828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没有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82800元;
二、被告杭州演谋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96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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