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323民初802号
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支付工程尾款522397元,并自2025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债务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4512元、保全费3132元,合计7644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因支付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承建的竹山新长城影视文创智慧医疗项目--武陵桃花源基地一期(土石方)工程总造价为1554754元。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第一次按应付乙方工程款总额(1274898元)的60%付款金额为783596元,支付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第二次于2023年12月31日按应付乙方总工程款的40%付款比例应付乙方尾款522397元,现截止于原告起诉日被告尚未支付尾款522397元。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系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财产偿还原告债务,故请求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竹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22397元,并自2025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债务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12元、保全费3132元,合计7644元,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