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02民初13718号
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告:慈溪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