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019号
原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