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7民初9155号
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脉公司)与巴中市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垚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宇到庭参加诉讼,垚鑫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垚鑫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天脉公司主张垚鑫公司欠付货款70244元,有垚鑫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对账单》予以确认。因《对账单》确认的合同金额为110224元,而《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为20058元,两者差额巨大,且《对账单》也未载明对账货款属于《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天脉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款属于《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天脉公司要求垚鑫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鉴于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天脉公司要求垚鑫公司支付货款702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货款70244元为基数,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即2020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范围内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8日,天脉公司与垚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天脉公司向垚鑫公司出售综合布线;合同总金额为20058元;垚鑫公司逾期付款的,按付款总金额的0.5%/日向天脉公司赔偿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
2019年4月10日,天脉公司向垚鑫公司发出的《对账单》载明,合同金额110244元,已回款金额40000元,未回款金额70244元。垚鑫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在数据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一、巴中市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2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其计算方式为:以70244元为基数,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即2020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巴中市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苏小应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