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3128号
原告:***,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1995年2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330637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2024年1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