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736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塔尔湖镇。
被告:***,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林格尔镇。
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合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