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50856.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田昆仑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民终4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