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罗远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彦,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1)川062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川0623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预重整,故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破产预重整程序处理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23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孙将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执行员  熊 雄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