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昊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旭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3416号
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四川皆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旭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金典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市昊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旭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昊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由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