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成都市昊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旭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昊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由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