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171号之二
原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89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8870763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弢,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荆路96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74445L
法定代表人:黄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4544元,由原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占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