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836号
原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74445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国家级猕猴桃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5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邦伯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成都聚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王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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