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9民初393号之三
申请人: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贾村永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5号润兴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7日作出(2025)冀0109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962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2600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院印]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