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02民初1023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
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身份证号:410********。
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业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份,***承包了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福佑路交叉口路南新城中心写字楼的土建工程,***完成部分工程后,和发包方解除了承包合同,后续工程由被告挂靠在第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施工,***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100万元打入第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和***及第三人协商,税金由***承担,***及第三人将100万工程款在扣除7%的税金后全部支付给***。后第三人支付***工程款558000元(税金42000元已扣除)。***施工时的临建工程归被告使用,临建工程费用结算为15万元,由***和第三人支付给***。***两项费用合计115元整,扣除***已经支付的60万元和部分农民工工资,下欠***30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提供给的欠条中显示,“***转入河南久东公司壹佰万元正,扣除税应返还玖拾万元正,现已转陆拾万元正(含税7%肆万贰仟元正),经***转给***伍拾伍万捌仟元正。另***所建临建等费用合计壹拾伍万元正,由河南久东***承担,二项合计肆拾玖万贰仟元正(492000.00)。落款人为***。”在欠条中未显示债权人为***,且***未提供其是债权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和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是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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