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2民初350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周口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口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