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3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福佑路西段蝶湖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涵
书 记 员 王铭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