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3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福佑路西段蝶湖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涵 书 记 员 王铭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