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财保9号 申请人: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长安路南北市场一街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4206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45FA4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000元(***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82×××53,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8113301013300089718,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渭源路支行;104067757986,开户行:中国银行);若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房屋(房号分别为:18号楼一单元23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2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1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0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304房间)。申请人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620100404990022000021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000元(***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82×××53,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8113301013300089718,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渭源路支行;104067757986,开户行:中国银行); 二、若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房屋(房号分别为:18号楼一单元23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2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1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001房间、18号楼一单元2304房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乐陶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