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