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281号
原告:***喀迪尔·***合力力,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则莱提·乃比江,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760QP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原告***喀迪尔·***合力力诉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喀迪尔·***合力力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现原告***喀迪尔·***合力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迪尔·***合力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32元,减半收取计779.16元,由原告***喀迪尔·***合力力负担。
审判员 ***· 阿力木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热则耶·***海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