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6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龙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该公司技术员。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晓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