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934号
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库玛村。
法定代表人:龙祥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与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以被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所欠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阿卜杜喀迪尔·托合尼亚孜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麦 麦 提 库 尔 班
人民陪审员 萨伊普加玛丽麦提图尔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