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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民申2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景阳小区3单元4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古勒巴格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2民终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