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A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9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2021)鄂011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出具(2021)鄂0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按上诉人***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2021)鄂0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月27日生效。
现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