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82号 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A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9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