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243号
申请人: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林家棚A01。
法定代表人:徐凤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久,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汉阳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现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账号:05×××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汉阳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