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民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高平镇孟高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5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定。新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2015年度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能潢川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2.2014年至2015年度星能潢川分公司《委托经营协议》及12万元挂靠费支付交易凭证。3.**项目部通知**的《整改通知单》4份。上述三组新证据证明:有关电力建设施工工程**挂靠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仍为**,父亲刘锋均给**帮忙,仅作为**的代理人代为签订分包合同。4.**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原信阳市电业局)在**公司一审败诉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函》《附件》。证明内容:**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以诋毁**等债权主体的违法方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因此导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系统的关注、过问案件,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二)生效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生效裁定认定**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权利的四点基本事实,均缺乏证据证明。(三)生效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书载明的4项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其二审陈述自相矛盾,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涉案潢川东工程自始至终与星能潢川分公司无关,**未能举证证实其参与该工程施工。**主张其委托父亲刘锋参与该工程施工,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刘锋告知**公司受**委托签订合同或施工的事实。(三)前期签订的合同、中期索要款项的手续、后期结算并签订的《结算协议》,足以证实刘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四)刘锋多次带人到**公司逼迫,**公司不得已才签订《结算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50%款项,因刘锋未依约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合同义务,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公司才拒绝付款。**现在反而诉称刘锋是被忽悠而签订《结算协议》及《情况说明》,但其至今未申请撤销,协议和说明至今有效。(五)**出生于1985年,**申请再审诉称其2014年、2015年就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当时**才19、20岁,无论从能力还是经济实力上来说,都不太可能。(六)**公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发函,是正常的公对公的沟通,并不存在所谓“协调”。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变电工程施工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其应举证证明系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并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涉案合同的签订,到工程的施工、结算、付款,均是刘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无**的签名或委托手续。**主张刘锋系受其委托实施相关行为,对此刘锋虽无异议,但对于该委托关系,除二人自认外,**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已告知合同相对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是由**实际进行施工。加之刘锋同时又以争辉公司及其他多个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分包合同并实际履行,故生效裁定认定**未能举证证明其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或实际施工人继而驳回**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生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新证据。1.关于前两份证据,**是否为星能潢川分公司的挂靠人或负责人与涉案合同主体的认定并无关联性,**以此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能成立。2.因4份《整改通知单》均与涉案工程无关,故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出具的《函》及附件的内容系要求法院公正审理,并不能以此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新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证据的范畴,故**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定为由申请再审依法不能成立。(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经审查,生效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以生效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