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19254号
原告:潍坊市中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呈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中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中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