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12795号 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7999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任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772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