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平商初字第1385号
原告:嘉兴世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工业园区天成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半路大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世博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与原告达成买卖水泥的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被告公司员工***曾表示,代表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5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退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嘉兴世博建设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