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宁夏卓达泽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鸿源凯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宁夏卓达泽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鸿源凯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资金37626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7626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卓达泽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鸿源凯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账户资金376260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2401元,由申请人宁夏卓达泽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