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民初2542号
原告:涟水天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涟水县石湖镇石湖街南首。
经营者:***,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淮北利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2国道东侧北外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涟水天保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淮北利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涟水天保建材经营部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天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涟水天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