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3民初7193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湖南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南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252.5元,由湖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