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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3民初7193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湖南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南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252.5元,由湖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