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82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斗门塘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7162M),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010033.47元及利息29842.28元(利息以1010033.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4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57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63632.7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