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8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斗门塘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7162M),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9月9日、9月13日、9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2年9月28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9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85757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5857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王 牌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