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7463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斗门塘1号。
法定代表人:喻新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