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83号
申请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人:***,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河边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929187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景德镇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德镇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439.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43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17元,暂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