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民初1578号
原告:**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县茂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倩